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
Heilongjiang Quartet lawfirm
设为首页 | 收藏本站
 
联系我们

主任(合伙人):査念华

联系电话:13304526001



副主任(合伙人):陈红权

联系电话:13604828148


副主任(合伙人):陈杨

联系电话:18814627111


律师事务所电话:0452-2426148

传真:0452-2421444

邮箱:sifanglvshi148@163.com

办公地址: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高新智谷大楼1104室

行政诉讼的期限

浏览数:141
  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,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,法律规定是这样的: 1.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有三种情况:①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,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②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(复议前置)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,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2.立案期限。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,须在7日内立案,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。原告对裁定不服,可以提出上诉。 3.第一审期限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。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。 4.提起上诉的期限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,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;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,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。 5.第二审期限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,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。